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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迎申請TCN創客基地進駐,TCN創客基地(下稱本基地)及會員服務,是由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』(下稱本分署)所建置提供。為了保護會員以及所有使用者的利益,並為服務提供依據,請詳細閱讀下列各項服務辦法及條款,當您完成會員資料的申請與提供,開始使用各種服務時,即表示您已同意接受各項說明辦法之所有內容。
TCN創客基地進駐申請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暨TCN創客基地(以下簡稱本基地),為提供民眾知識分享和實體互動的空間,並促進其使用職涯探索、職涯諮詢、創客推廣、創業輔導等資源及服務,以激勵更多創意、創新、創業的發展,並有效管理創客基地空間場域與設備使用,特定創客基地空間暨設備管理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一、 本要點之場域管理:
(一) 進駐者享有之空間及設備使用:
   1. TCN創客基地自造者空間:3D列印機、CNC三軸雕刻機、雷射雕刻機、熱昇華轉印機及光固化3D列印機等設備,使用前需向本基地登記,並提供該設備相關研習證明。
   2. 共同辦公空間(Co-Working Space):共同辦公空間設有會議桌、無線網路、E化電子講桌、多功能事務機及其他辦公事務設備。
(二) 使用時間:
   1. TCN創客基地自造者空間:
      (1) 週二至週六,上午9時至下午6時,使用者須配合本基地門禁管理事宜。
      (2) 使用時間需配合本基地時段限制。
   2. 共同辦公空間(Co-Working Space):
      (1) 週二至週六,上午9時至下午9時,週一及國定假日公休,進駐者須配合本基地門禁管理事宜。
      (2) 每日共有3個進駐時段(上午09:00-12:00;下午14:00-17:00;晚上18:00-21:00),申請者應於每週固定擇定至少1個時段以上之進駐時間。
      (3) 進駐期間以3個月為一期,延長進駐者以不超過12個月為原則,進駐期滿得再次申請進駐。
(三) 進駐者應遵守相關門禁規定;如有特殊需求,須事先提出申請,經核備後辦理。
二、 進駐創客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 配合本基地所辦理之各項成果展示推廣及後續就創業輔導等服務。
(二) 進駐創客應於進駐結束前無償提供至少1件作品原型、半成品或成品供本基地推廣及展示使用。
   1. 進駐創客應於至進駐結束前提供至少1件作品原型、半成品或成品供創客推廣及展示使用。
   2. 進駐創客應參與每季至少1場次創客小聚分享會。
    3. 進駐創客需辦理一場個人分享會,可與其他進駐創客會員一起同舉辦,將作品製作過程及專業知識與本基地會員及創客分享,進行相互交流討論。
    4. 進駐創客需提供本基地課程教學與機械設備維護服務,每季至少3小時。
(三) 進駐創客須無償配合本基地所排定之專業指導服務、機械設備共同維護、成果發表展示及參加相關講座等活動,每季至少3小時。
(四) 進駐創客未經本基地同意,於進駐期間不得從事與計畫提案內容無關之事宜。
(五) 進駐創客於進駐期間應共同維護本基地空間環境整齊衛生,並定期清潔場地。
(六) 本基地空間及設備皆為免費使用,僅提供創作使用,禁止將本空間做為生產工廠,另所使用之材料需由使用者自備。
(七) 使用設備器材,除本基地提供之項目外,其餘物品應自備。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保管,本基地不負保管之責。
(八) 進駐創客須配合本基地辦理之定期進駐狀況檢核。

三、 使用人員違反下列事項,本基地依情節輕重,得停止1個月至1年之使用權利:
(一) 經本基地終止進駐或使用空間達2次以上。
(二) 累計閒置進駐申請時間超過1/2,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。
(三) 使用本基地空間、財物等,未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,致本基地空間場地、財物及人員遭受損害、損傷者。
(四) 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者。
(五) 使用人員因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,致遭停權期滿後,得重新提出申請,本基地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。

四、 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本分署相關規定辦理。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事者,將依法辦理。
五、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六、 本要點詳文:TCN創客基地空間暨設備管理要點(.docx格式、.odt格式),請自行下載參閱,若因未詳閱而致權益受損,自行負責。
我同意並遵守TCN創客基地空間暨設備管理要點所有規範事項

個資政策

中彰投分署-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與 TCN 創客基地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公開聲明內容


  歡迎使用中彰投分署「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與TCN 創客基地」(以下稱本單位)相關服務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、隱私及權益之保護,當您已閱讀並同意「中彰投分署「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與 TCN 創客基地」單位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內容」時,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,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,若不同意請離開此網頁,如需服務請洽本單位之服務人員。(以下為本單位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規定,必須向您告知的各項聲明,請您務必詳閱。)

一、個人資料蒐集目的:
  (一)從事所提供服務內容包括:青年職涯探索、青年職涯諮詢、就業服務資訊、就業促進活動、創客活動推廣、創業諮詢輔導等職涯及創客服務均屬於個資蒐集目的。
  (二)上述之相關業務或其他符合服務項目所定義之工作範圍。 

二、個人資料蒐集類別:
  識別類(例如:中、英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識別碼、學生或員工證號、聯絡電話號碼、地址、性別、出生地、電子郵遞地址、帳戶號碼與戶名、其它識別證號或電子識別標章)、特徵類(例如:出生年月日、國籍、個人照片、筆跡與紙本文件)、社會情況類(例如:職業、學經歷)、財務細節類(例如:銀行帳號、戶名或與本蒐集目的相關之財務資訊)等。
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 
  (一)期間:利用期間為本單位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 
  (二)地區: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單位提供服務之地區。 
  (三)對象:本單位之共同行銷、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公司、合作推廣單位、業務往來機構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  (四)方式:電子文件、紙本,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 
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您就本單位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 
  查詢、閱覽、複本、補充、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請求停止處理、請求停止利用、請求刪除等權利。 

五、個資保護之措施: 
  本單位已採購個資盤點工具,並且針對個資保護有以下應盡之措施: 
  (一)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 
  (二)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 
  (三)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 
  (四)事故之預防、通報及應變機制 
  (五)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 
  (六)資料安全管理以及人員管理 
  (七)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 
  (八)設備安全管理 
  (九)資料安全稽核機制 
  (十)使用紀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 
  (十一)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 
 
  中彰投分署「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暨 TCN 創客基地」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,修正時亦同,以上條文參考自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。 

公告日期:2017-3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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